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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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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9 09:00:00 来源:注册会计师CPA 编辑:霞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6日-8月28日,目前备考时间紧张,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经济法》各章高频考点,有需要的考生收藏,以下是具体内容:
【考点一】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2)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
(3)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⒉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相反。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车等则属不可分物。4.原物与孳息
(1)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解释】原物与孳息是两个独立的物。
2)孳息的权利归属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考点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解释2】预告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释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提,即更正不成才异议。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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