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书管理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 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 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中级会计职称证书登记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 [2000]11号):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 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中级会计职称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 [2000]11号):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 教育
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吊销情形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 [2000]11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2、证书补办
1、本人携带身份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当面查 询资格证书编号。
2、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报纸上须刊登:姓名、考试名称、考试时间、证书编号、级别专业。
3、登陆省人事考试网→服务指南→证书遗失补办→下载《证书补办申请表》,按要求填写。
4、《证书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人签字,市财政局会计处确认盖章后,留存一份。
5、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二寸近期免冠彩照、证书补办申请表、刊登遗失启示的报纸原 件(整版报纸)向省人事考试中心申请补办证书。
3、证书吊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 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 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