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开展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
一是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行业发展的需要。演出经纪人员是促进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建立与资格考试相配套的继续教育制度,是持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适应快速发展的演出市场的现实需要。
二是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要求。2015年人社部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演出经纪人员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适用此规定。
三是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各行业通行做法。相关部门对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均有明确要求,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各行业的通行做法。在文旅部发布的《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中,规定了演出经纪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持证人员应当自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的继续教育课程不得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活动每个学时至少45分钟,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3)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每年为一个记录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2、演出经纪人员必须参加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的培训吗?
演出经纪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的培训。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和从事专业工作需要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考虑到演出经纪业务面广(包括演出项目经纪、演出票务经纪、演员经纪等),不同业务对技能要求差别大,演出经纪业务知识更新快且实操性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需求多样化;同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力量有限,在培训形式、内容、针对性、时效性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多元化继续教育,能够有力补充行政部门培训的不足。考虑到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具有专业和人才优势,因此规定上述机构在自愿、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可向演出经纪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的培训服务,做到因需施教、增强针对性,因人施教、增强实用性,因案施教、增强灵活性。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结果如何应用?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记录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情况。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演出经纪人常见类型有哪些?
(1)按经纪对象的数量化分为专项演出经纪人和综合演出经纪人。
演出经纪人主要是围绕其经纪对象开展工作,经纪对象可以使演员、节目、剧目、剧团或演出项目,当演出经纪人把某一个经纪对象作为唯一的经纪对象时,我们称之为专项经纪人。专项演出经纪人中以个体经济人为主。当演出经纪人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经纪对象作为自己的经纪对象时,我们称之为综合演出经纪人。
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以经纪组织、经纪机构形式存在的合伙经纪人、法人经纪人身上。这些经纪机构因为有资金、人员、基本组织的优势,可以同时受理多个经纪对象的业务。
(2)按经纪经营业务性质划分为简单演出经纪人和复合演出经纪人。
演出经纪人恪守职业规则,在演出经纪活动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通过撮合经纪对象演出交易成功而取得佣金收入。对这样的演出经纪人,我们称之为简单演出经纪人。演出经纪人在开展演出经纪业务的同时,还进行演出经营业务活动,并赚取利润。对这样的演出经纪人,我们称之为复合演出经纪人。
(3)按是否具有正式经纪资格划分为职业演出经纪人和非职业演出经纪人。
通过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认定后,在演出经纪机构或取得工商个体经营资格从事演出经纪工作的演出经纪人,我们称之为职业演出经纪人。
没有通过演出经纪人从业资格认定,却实际上从事演出经纪工作的人员,我们称之为非职业演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