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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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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8 09:00:00 来源:注册会计师CPA 编辑:霞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6日-8月28日,目前备考时间紧张,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经济法》各章高频考点,有需要的考生收藏,以下是具体内容:
【考点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受欺诈、胁迫;
【注意】第三方欺诈,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此知情,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第三方胁迫中,则没有此要求。
(3)显失公平。
【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⒉.撤销权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特征
(1)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性的事实;
(3)当事人约定(面非法定)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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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的种类
(1)延缓条件
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成立,但未生效;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生效。
(2)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生效;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效。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1)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解释】附条件vS附期限:条件,是否实现不一定,具有偶然性。期限,是肯定会到来,具有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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