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必背考点二十一
-
时间:2022-08-10 09:00:00 来源:注册会计师CPA 编辑:霞
2022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基础阶段是非常关键的,那么CPA经济法基础阶段的必背知识点有哪些?以下是具体内容:
【基础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概念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程序由两阶段构成: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票据
公示催告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可背书转让的不能公示催告,
(1)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③现金支票
程序
1.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2.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公示傕告期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一一只要确定票据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傕告的票据,法院就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至于票据权利究竟是谁的,另行诉讼决定。)
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一判决生效后,票据无效,申请人获得票据权利
【基础考点】汇票的承兑
概念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请求人的票据行为
提示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2)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以上便是“2022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必背考点二十一”的相关内容,全部内容由360财会网整理,更多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的必背知识点的相关信息请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栏目进行查看。
注册会计师CPA课程视频赠送题库讲师课时免费试听会计精讲班 赠送 网校名师 127节 审计精讲班 赠送 网校名师 127节 经济法精讲班 赠送 网校名师 127节 税法精讲班 赠送 网校名师 127节 财务成本管理精讲班 赠送 网校名师 127节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精讲班 赠送 网校名师 127节 相关推荐
免职声明:
1、鉴于各方面资讯时常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考试院通知文件为准。
2、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联系方式:QQ(2319172247)
3、如转载本网声明为 “原创” 的内容,请注明出处及网址链接,违者必究! -
-
注册会计师CPA各地入口
- 最新资讯
- 最新试题
- 最新试卷